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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护企 | 激活拘役罪犯“回家权” 化解企业燃眉之急

【字号:    】        时间:2024-04-02      

   

  4月1日,襄阳市某玻璃制品公司生产车间内炉火炽热,工人们在流水线上有序地忙碌着,一批批玻璃瓶质量合格成功出库。看到眼前这一幕,企业负责人张某紧皱的眉头终于舒展开了。 

  事情还得从一周前讲起。 

   

  陈某是该公司的技术工程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作为企业核心技术人员,陈某服刑期间,企业生产经营有没有受到影响?3月25日,检察官实地走访调研,向企业负责人张某询问企业经营情况。 

  “车间窑炉不停,24小时连续生产,一个生产周期长达15天,每天产值都在30万。没有陈某把关,我们的产品已经陆续出现了瑕疵,这一错就是一整批。公司没他真不行,能不能让陈某回来两天进行技术指导?”张某焦急地说道。 

   

  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谷城县检察院了解情况后,一方面深入调查核实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另一方面安排驻所检察官对陈某进行提审谈话。经调查发现,该公司主营各类玻璃瓶生产,陈某正是负责配比原料的技术工程师。在陈某服刑期间,因其他技术人员缺乏现场生产要素控制经验,新生产的一批玻璃瓶里掺杂了许多气泡,影响销售。得知公司近况,陈某懊悔不已,向驻所检察官提出申请,希望能请假帮助生产。 

  “多耽误一刻,企业损失就大一点!”谷城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进行风险研判后认为陈某在拘役期间应享有刑法规定的回家权,可以在探视期间回厂指导生产,有效解决罪犯权利保障和企业生产经营困境。该院遂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让陈某在法定时间内回厂进行技术指导,促进企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公安机关收到意见后,结合陈某服刑表现,经过全面评估,批准了陈某回家申请。陈某回家后,随即进厂指导生产,企业经营迅速好转。 

  “盼企业所盼,解企业所忧!”两天假期结束,陈某回到看守所继续服刑。“两天时间帮助企业实现了为期15天的生产安全,保证了产品质量,确保了企业效益。”得知企业生产已恢复正常,检察官也感到欣慰。 

  “谷城县检察院积极落实‘检察护企’专项行动要求,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功能,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围绕市场主体反映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以刑事执行检察履职,激活拘役人员‘回家权’,助力企业渡过难关,为企业安全生产护航。”人民监督员罗长香对检察履职表示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