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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守“禁令”,禁止非法捕捞

【字号:    】        时间:2020-10-13      

  近日,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提起公诉。 

  2020年8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盐池河位于谷城县五山镇某村河段内用“地笼网”捕捞水产品,次日凌晨6时许在收网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收缴地笼网2副,自制皮筏1只,非法捕捞的渔获物0.8千克。 

  谷城县2020年禁渔期从7月7日起,禁捕期限为10年,禁渔区域为谷城县境内南河、北河全流域,禁渔期间,禁止一切形式的捕捞活动等。  

  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应以本案为戒,提高法律意识,切勿触碰法律底线,不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以及地笼网、捕笼等非法捕捞行为,落实好禁渔、禁捕工作,保护好渔业资源,切实维护生态环境。 

  法律知识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全社会应该提高守法意识,自觉摒弃非法捕渔,坚决依法打击破坏水产资源的违法犯罪,坚决打赢禁捕退捕这场硬仗,深入推进大保护,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