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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欲私了,撤离现场负全责

【字号:    】        时间:2021-01-14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近日,谷城县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黎某某提起公诉。 

  8月12日8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谷城县五山镇至本县城关镇方向行驶,行至谷城县五山镇某路段时,与相对方向杨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黎某某将杨某某送至医院,在未报警未标记的情况下,擅自将交通事故现场撤除,导致后续交警无法对现场进行勘查。黎某某于当日10时许在医院拨打了报警电话,杨某某于8月16日17时许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湖北省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黎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及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 

  经审查,谷城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驾驶车辆一定要注意道路安全,万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不仅要及时拨打120救护伤员,也要及时拨打110报警,听从交警的指挥,保护好现场,不要在没有报警和标记的情况下擅自撤除现场。冬季已经到来,天冷雾大,道路行驶,车速放低,安全第一。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