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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谷城:依法督促侦查起诉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

【字号:    】        时间:2021-03-01      

   近日,湖北省谷城县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然而,半年前,谢某某并未出现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名单里。

  2020年4月22日19时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谢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至谷城县某路段,将同向行人付某某、任某某撞倒在地后驾车逃逸。后付某某被后方同向小型轿车挤压致死,小型轿车车主为柯某某。  

  案发后,公安机关经过侦查,2020年7月7日,该案移送到该院后,办案检察官审查发现,本案中被害人付某某之所以死亡,系谢某某驾驶摩托车撞人后从现场逃逸和后方小车驾驶员柯某某疏于观察,共同叠加导致的。 

  于是,检察官开始查找相关法律依据: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可是本案中公安机关认定小车驾驶员柯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谢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无法认定谢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检察官通过反复观看事故现场监控视频进行证据搜索,发现事故发生地点处于车流量较大的国道,摩托车驾驶员谢某某将年迈老人撞倒后,应当意识到其行为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而轻信可以避免也未采取救治措施,而是逃之夭夭,可以认定谢某某的行为和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谢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中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据此,办案检察官及时和公安机关承办此案的民警进行沟通,详细释明法律,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发送《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将谢某某及时移送起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020年8月26日,谷城县公安局将摩托车驾驶员谢某某移送谷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于近日对谢某某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