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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不担责 行刑反向衔接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追责到底

【字号:    】        时间:2023-09-15      

  “因为泄露公民信息被检察院相对不起诉后,我以为事情就此了结,没想到我还要承担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这是一次深刻的教训,我以后一定遵纪守法,绝不再犯。”


图为:民事公益诉讼庭前调解

  近日,谷城县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通过内部线索移送、行刑反向衔接,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刑事处理、行政处罚和民事追责,让行为人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 

  李某某在某镇从事移动通讯业务代理服务,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李某某利用工作便利,倒卖170余名客户新手机号和284个验证码等信息用于注册网络虚拟账号,从中非法获利四千余元。 

  案件移送谷城县检察院后,该院刑事检察部门依法进行审查,并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和李某某本人意见。因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主动退赃,谷城县检察院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不起诉不等于不担责。虽然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但李某某的行为比照一般违法行为又更严重,确有必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谷城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至该院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依法审查后认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理,并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收到检察意见书后,谷城县公安局对李某某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与此同时,由于李某某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权益,极易导致侵扰人民群众私生活安宁等问题发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谷城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积极跟进,经法定程序对李某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某通过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并承担诉讼费。 


图为:当事人当场交纳赔偿金

  2023年9月8日,谷城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县法院召开的庭前会议,李某某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县法院随即组织庭前调解,李某某当场缴纳赔偿金,并承诺在9月17日前通过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说法: 

  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后,为什么还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追究民事责任呢? 

  以盗伐林木为例,盗伐18株幼树,虽不构成犯罪,但依《森林法》,应补种10倍的树木,没收违法所得,还要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而盗伐110株幼树,虽涉嫌构成盗伐林木罪,但由于情节轻微被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后,既不用承担刑事处罚,也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在老百姓看来,二者罪责明显不相适应,砍树少的人反而比砍树多的人罚得重。若行为同时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责任。罪责相当才能起到警示教育和预防再犯的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