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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这事儿可不小!

【字号:    】        时间:2023-11-08      

  打几只野味,能有多大事儿?这事儿可不小!

  2021年7月,胡某某在谷城县盛康镇绿洼村邓家冲附近发现有野猪出没,便在该田地附近安放捕兽夹等捕猎工具,猎到猪獾一只,重约10斤,并将捕猎到的猪獾食用;同年夏季,胡某某将钢丝绳套绑在树上,以拴环的方式捕猎到一只野兔;2022年7月,胡某某得知绿洼村居民王某某的玉米地附近有野猪出没啃食玉米,就在玉米地附近安放了3个捕猎夹,并用枯草、树叶遮挡,捕到一只10余斤重的猪獾,并将该猪獾带回家中食用。 

  2022年底,谷城县盛康派出所联合县公安局森林大队在对上级下发的线索核查时,依法对胡某某家进行了检查,在其家中发现猎捕野生动物工具猎夹3副,钢丝绳套8个和存放在冰柜的野兔肉。 

  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谷城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胡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多次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涉嫌非法狩猎罪。最终,谷城县法院以胡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其管制五个月,并没收违法狩猎所得及作案工具。 

  检察官说法: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稳定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非法狩猎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也会让行为人自己面临法律的惩处。广大群众要爱护生灵,拒食野味,共同守护和谐美丽的生态家园,共同建设美丽中国。 

  相关法律规定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谷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规定:一、禁猎区。谷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二、禁猎期。全年均为禁猎期。三、禁猎对象。禁猎对象包括列入国家、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以及国家、湖北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四、禁猎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猎夹等工具进行捕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