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赚钱门路千千万 违法犯罪不能干

【字号:    】        时间:2023-12-11      

  想赚钱却没门路?可不能动歪脑筋! 

  本期“谷检普法小课堂”要讲的,就是一个为了挣钱走上歪路的案例。  

案情回顾

  陈某与李某相识多年。2022年10月的一天,陈某得知李某投资失败,手头紧张,就给李某出了个主意:“我听人说,现在车子上的三元催化器挺值钱,我们去弄几个卖钱吧。”  

  “这是犯法的吧,能干吗?”  

  “怕啥,顺手的事儿,没人管。你不信,我们先搞几个试试。”  

  听到陈某的“生财之道”,李某一开始有些犹豫,但是几天之后,耐不住陈某劝说,李某答应了。  

  说干就干。当天夜里,陈某、李某骑着电动车寻找目标,发现了一辆停在角落的面包车。二人迅速行动,李某在一旁望风,陈某使用电锯割下三元催化器,二人配合,当晚共盗走了4 辆面包车的三元催化器。随后,陈某通过微信将这4个三元催化器出售。看着不错的“成绩”,二人增强了“信心”,先后多次实施盗窃。最终,丢失三元催化器的车主纷纷报警,二人双双落入法网。  

  截止案发,陈某、李某累计作案 4次,盗得三元催化器13 个,获赃款10750 元。二人落网时,所获赃款早已挥霍一空。经鉴定,二人所盗得的三元催化器价值18720 元。  

  案件移送谷城县检察院后,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陈某、李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因陈某、李某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且李某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谷城县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二人退赔被害人损失。  

检察官说法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幸福的生活要靠勤劳的双手创造,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实现。因一时贪念,寻找所谓的“捷径”,只会因小失大,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