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彩风格

检察监督:谷城开出首份向未成年人售酒罚单

【字号:    】        时间:2024-03-08      

  售酒获利20元,换来罚款5千元!近日,谷城县检察院依法监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县某餐饮店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以来,该县作出的首份向未成年人违法售酒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年12月,谷城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案件中,发现六名未成年人在某餐饮店购买饮用了多种酒类产品,其中二人在饮酒后实施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餐饮店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为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该院及时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公益诉讼诉前磋商,针对审查情况、诉前磋商内容、未成年人保护等进行沟通,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违法向未成年人售酒行为,定期开展“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专项检查活动,督促辖区内相关经营场所规范酒类销售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会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经核实确认,该店存在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提示标志且有向未成年人售酒的事实,并因此造成严重后果。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相关条款,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裁量原则,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该餐饮店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5千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4日,谷城县检察院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专项检查活动开展“回头看”,向商户进一步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防线。


  下一步,谷城县检察院将深化对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通过一体履职、融合履职,在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做实溯源治理和犯罪预防工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检察官提醒: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饮酒不仅会严重损害他们的身体健康和智力发育,也可能诱发各类刑事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未成年人,需要学校、家长、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帮助他们培养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餐厅、商超经营者应主动强化社会责任,增强法律意识,让未成年人远离烟酒伤害,健康快乐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