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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的房子到底归谁?

【字号:    】        时间:2024-06-26      

  “你放心,到时间还不上钱,我这房子就归你了!”   

  “我这儿有一块祖传的玉石,要是我没还钱,你就把它拿走,绝无二话!”   

  到期不还债,真能按照双方约定直接用房产或财物相抵吗?   

图为:李某房屋腾退现场

  2021年6月,李某来到谷城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无奈地说道:“检察官,我的房子被别人占了二十年!官司打赢了,法院却一直没有执行到位,希望检察机关帮帮我!”   

  检察官详细询问前因后果得知,1998年,李某因需要资金向王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保证书:“本人保证,借款本息在三个月内还清,逾期用房屋作抵押给王某。”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后李某外出务工,一直未向王某清偿借款本息。2001年初,王某持保证书将李某“抵押”的房屋以4.5万元出售给孙某夫妇居住。2016年,李某返乡后发现房屋被占用,遂向谷城法院起诉,要求孙某夫妇返还房屋。法院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可在孙某夫妇看来,买东西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银货早已两讫,怎么房子不是自己的了?夫妇二人满腹委屈:“我们是普通老百姓,也不怎么懂法律。这房子我们是花了钱的,现在说搬就搬,对我们不公平!”案件执行由此陷入僵局。   

  检察官仔细审查案情,发现争议焦点在于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王某能否直接依据保证书取得房屋所有权?   

  1998年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因此,李某和王某的约定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王某自然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且不动产权属以登记为准,涉案房屋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孙某夫妇在王某没有出示房屋权属凭证的情况下出资购买,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房屋所有权仍归李某。   

  如果简单强制腾退,违背了老百姓朴素的正义观,不合人情,社会效果也不好。为此,检察官多次会同法院、镇综治中心和社区,主动上门向孙某夫妇释法说理。   

  “法院判决已经生效,根据法律规定,房子是肯定要还的。造成现在这个局面,大家都有一定责任,几十年的乡亲,抬头不见低头见,总要把问题解决……”为了推动案结事了人和,2024年4月15日,法官、检察官组织李某、王某和孙某夫妇三方和解。从法理到情理,经过法官、检察官的耐心劝导,三方达成和解,孙某夫妇同意将房屋返还李某。   

  最终,在县法院、人大、政协、公证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共同见证下,经过一上午的登记清点、录像存证、搬运物品,涉案房屋顺利腾退并交付李某,被占用20多年的房屋物归原主。   

  检察官说法:   

  李某与王某之间关于以房抵债的约定属于流押条款。   

  所谓流押是指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偿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均对流押条款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若当事人约定了流押条款,此约定将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流押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法律规定流押无效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量:一是流押条款违背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可能因经济困难而提供高价值的抵押财产来担保较小的债权。债权人可能利用这一机会,迫使债务人订立流押条款,从中获取不正当的利益。二是保护抵押人的正当权益。如果允许流押条款有效,那么债权人可能通过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迫使债务人订立此类条款,这增加了债务人维权的难度和不确定性。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不再认定流押条款无效,但流押条款规定的内容不能实际履行,抵押权人只拥有优先受偿权,可以采用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无法依据约定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   

  检察官提醒:   

  在设立抵押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作出明确有效的约定,并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避免出现类似流押条款等内容,以免影响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