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公司雇佣的司机超载行驶,罚单应该开给谁?
高某系A运输公司驾驶员,常年从事旅客运输服务。2022年3月,谷城县公安局在例行检查时,发现高某驾驶的客车超载行驶,对高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四款“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A运输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谷城县检察院根据上级要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专项活动,通过大数据筛查发现该案在行政处罚中存在问题:谷城县公安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四款,该条款的处罚对象是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非运输公司。且经调查核实,A运输公司由三个股东于2005年合资设立,目前处于存续状态,不存在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因此,谷城县检察院认为谷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对象错误,于2024年4月23日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纠正。
谷城县公安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立即开展对该案及相关案件的核查,发现前期罚款对象确有错误,在了解到A运输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后,重新作出了对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政处罚。
罚企业和罚主管,有什么区别?
行政处罚信息作为企业信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严重损害公司形象,将直接增加企业后续融资的难度。此外,公司主管人员缺乏安全意识,管理不到位,导致超载现象多次发生,旅客人身安全存在巨大的隐患。
“这是处罚,更是警醒。把板子打在了主管人员身上,能有效督促主管人员积极履职,避免类似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股东刘某某说道。
下一步,谷城县检察院将持之以恒开展好“检察护企”专项活动,特别突出加强对“小案重罚”“过罚不当”等侵害市场经营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严格执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