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帮助取现的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担心出借自己银行卡风险太大,转而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取现,自己从中赚取佣金,这样是不是就能逃脱法律的处罚?当然不是!
2020年初,任某某在一赌博平台玩“百家乐”时与昵称“游戏推广”的人员加为QQ好友。2022年2月,“游戏推广”联系任某某,称提供银行卡帮平台走流水,每笔可以获取3000-5000元的佣金,任某某遂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接收资金。然而刚接收了几笔,自己的银行卡就被公安机关冻结。任某某意识到,这些资金并不合法。
2022年3月,“游戏推广”再次向任某某许诺,由任某某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取现,按取现金额10%支付佣金。这一次,任某某觉得使用自己银行卡接收非法资金存在被冻结的风险,说不好会被警察盯上追究法律责任,便以“自己在网上赌博赢了钱,需要银行卡接收转账”为由,通过朋友帅某某先后向周某某等八人借用银行卡。任某某将银行卡号发送给“游戏推广”,等到非法资金转入银行卡后,便和帅某某到银行柜台、ATM机取现。
截至案发,任某某共使用他人银行卡取现40万余元,经查实,其中包含电信诈骗资金15万余元。任某某抽取10%佣金后,将取现的36万余元非法资金交给“游戏推广”犯罪团伙。
案件移送谷城县检察院起诉后,办案检察官审查认为,任某某明知上线让其取现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仍介绍周某某等人提供银行卡接收非法资金,资金到账后立即取现,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造成上游犯罪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无法挽回,且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自己没有提供银行卡也构成犯罪?
办案检察官结合在案证据,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构成、法定量刑、社会危害性等多个方面对任某某进行释法说理,最终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近日,谷城县法院以任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帅某某、周某某等人也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处罚。
【检察官提醒】
当前,在涉“两卡”犯罪案件中,行为人不仅出售、出租银行卡,往往还按照收卡人要求提供转账取现等服务,由此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随着反诈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加大,“不出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已经被大众熟知。但总有少数人自以为是,妄图钻法律的空子,出借别人银行卡从而逃避法律制裁。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耍“小聪明”还是会栽“大跟头”,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切莫因贪图小利而越过法律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