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为就是普通的野山羊,没想到竟然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以后再也不犯这种错误了。”
近日,谷城县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收到判决书后,张某某、魏某某悔恨不已。
具体案情
为防止野生动物啃食庄稼,2023年3月起,被告人张某某开始帮助被告人魏某某(系张某某表妹)在山上放置弹簧猎套。
2024年4月24日上午10时许,张某某手机收到弹簧猎套被触发的提示,遂让魏某某前去盛康镇凉水泉村查看。下午15时许,魏某某查看后告知张某某此前在此处安放的弹簧猎套捕获住一只野羊,张某某遂骑摩托车到达弹簧猎套安放点,同时在另一处的猎套上也发现捕获住一只野羊。二人将两只野羊从猎套中取出,并对野羊前后腿分别进行捆绑,用木棍轮换挑下山。后被凉水泉村村干部等人发现并报警,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专业鉴定,两人捕获的两只“野羊”为中华斑羚,已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涉案价值为100000元。
此外,二人还通过在盛康镇观音沟村、傅湾村、江家梁村、南河镇罗平村附近山上安放的猎套,先后非法捕获野猪11只、猪獾10只、狗獾7只、野羊1只、麂子2只、野兔2只,猎捕的野生动物均被二人食用或售卖。
谷城县检察院综合考虑上述情况,依法对张某某、魏某某二人提起公诉。谷城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示
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态平衡和自然环境的稳定起着重要作用。本案中两名被告人一开始是以保护庄稼为目的安放弹簧猎套,后将捕猎的野生动物贩卖或食用,捕获并致使两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受伤。该行为不仅侵犯了珍贵野生动物资源,也破坏了生态平衡,最终二人也因此受到了刑事处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野生动物是大自然宝贵的馈赠,每个公民都应当充分关注野生动物、爱护野生动物,自觉抵制危害野生动物的行为,共同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美好家园。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