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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他从“打工人”变成了“嫌疑人”

【字号:大  中  小】        时间:2026-09-04      

  “工资被扣得只剩一百来块,连路费都凑不齐,干脆偷点东西换钱。”面对检察官的讯问,王某某在供述自己犯罪动机时说道。王某某本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薪资问题,却因一时愤懑心生贪念,走上盗窃犯罪的道路,最终付出沉重的代价。 

  王某某系河北省泊头市人。2025年5月初,王某某在某招工群中看到谷城县一家公司的招聘信息,遂主动与公司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工作人员告知其工资按完成模具数量结算,多劳多得,且试用期一周,如不符合用工标准将被要求离职。急于务工赚钱的王某某同意并于5月7日正式入职。 

  在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主管认为王某某工作进度未达约定标准,决定于5月13日将其辞退。关于工资结算,公司主管表示:“我们按规定扣除了工具遗失费、宿舍电费等,最终向王某某支付了112元工资。” 

  拿到工资后,王某某对结算结果十分不满,遂萌生盗窃的念头,趁该公司员工宿舍无人,盗走宿舍客厅内两台全新未拆封的空调,通过快递寄往广东省乐昌市某地销赃。5月16日,王某某亦离开湖北前往广东。 

  公司发现空调失窃后立即报警。5月20日,谷城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并迅速锁定王某某,依法对其实施网上追逃。同时,公安机关从快递站点成功追回两台被盗空调,返还给被盗企业。经鉴定,被盗空调总价值2368元。 

  潜逃的王某某并未就此收敛,5月21日,王某某在广东省乐昌市某工业园区一养生馆内,趁经营者张某某不备,将其放置于前台的一部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048元。当日,乐昌市公安局接报案后迅速将王某某抓获,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决定。5月30日,王某某被移交至谷城县公安局。 

  由于王某某在两地均有盗窃行为,谷城县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跨省异地调查取证,全面调取乐昌市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及被害人陈述等关键证据,并对两地作案细节进行核实,确保对王某某的全部犯罪事实均查证清晰、证据链条完整闭合。2025年9月,谷城县公安局以王某某涉嫌盗窃罪将案件移送谷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受案后,承办检察官认为,王某某因对薪资结算结果不满,遂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侵犯企业财产权益,涉案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罪,在充分掌握其在谷城、乐昌两地全部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2026年7月,谷城县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