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作出不起诉,我以后一定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收到不起诉决定书的那一刻,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激动地说道。
近日,谷城县检察院通过精准开展补充侦查,厘清罪与非罪界限,最终依法对一起涉危险化学品案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并制发检察建议,开展“刑行反向衔接”监督,促进彻底整治、堵塞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漏洞,在严守法律底线的同时,彰显了司法的温度与精度,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5年7月,谷城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查办了一起私售柴油案。经查,7月初王某某发现在庙滩某工地售卖柴油有利可图,便从本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分批次购买柴油10吨运送至工地现场,存放至其租赁的无号牌油罐车内,并用自制的简易加油机为施工现场的挖掘机加油,获取利润。然而,在售卖一周后,王某某便被公安机关查获,车内尚未售出的1.2吨柴油被扣押。公安机关认为,王某某未取得危险物质道路运输许可证,擅自驾驶无号牌油罐车运输柴油,给公共安全带来重大隐患,遂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并于2025年11月将该案移送谷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一案引发三疑问,罪与非罪需厘清
“我很冤啊……我知道油罐车无牌、无证不能上路运输柴油,所以就雇了卡车将油罐车运到工地,买的油也是请石油公司运到工地,注入油罐车内再卖。”在审查起诉阶段,王某某的这番辩解立即引起承办检察官的警觉。
通过查阅现有证据及详细听取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辩解,本案的三大疑问摆在了检察官的面前:嫌疑人是否存在违法驾驶油罐车的行为?是否违法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其售油行为全过程是否存在现实危险性?这些疑问事关罪与非罪,需进一步查证。
核查驾驶行为:厘清涉案核心事实
承办检察官认为,若王某某确有违法驾驶无号牌油罐车的行为,极易因车辆安全无保障、驾驶人缺乏专业资质引发柴油泄漏、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对道路公共安全和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威胁。因此,查清其是否实际实施驾驶油罐车的行为,成为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所在。
为查明这一核心事实,承办检察官高度重视嫌疑人辩解,立即联合公安机关开展补充侦查,先后找到王某某租赁的卡车司机、事发工地负责人及施工人员调查取证,调取工地完整监控录像。
“他那个油罐车是喊我用卡车给拉到工地的。”
“王某某的车我看着是一辆大卡车拉进来的,油罐车不是他开的。”
经查证,所有证据均相互印证,证实油罐车确由王某某雇人运输至工地,其本人自始至终未实施驾驶油罐车的行为。
追溯运油环节:查实运输主体并督促企业整改
根据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辩解,其所购柴油均由石油公司委派有资质的司机专门运输至工地,并直接注入油罐车,自己未参与任何运输环节。
围绕该关键争议点,承办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侦查,调取王某某与石油公司签订的购油合同,对石油公司运输司机进行询问核实,全面掌握了王某某的购油流程、购买次数等细节。
经查,案涉10吨柴油的运输全程均由具备合法危化品运输资质的石油公司负责,王某某未实施任何违法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同时,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该石油公司在售油过程中,未严格核查大批量购油人王某某的相关经营资质,未确保安全,存在经营管理漏洞,可能引发后续安全风险。
针对该问题,检察官及时向涉事的石油公司负责人明确指出其经营中的问题隐患,并提出具体整改意见,督促公司完善购油资质核查制度,规范危化品销售流程。
勘验现场环境:认定无公共安全现实危险
危险作业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王某某在工地的储油、售油行为是否对周边环境及群众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也是本案界定罪与非罪的关键之一。
为准确评估危险程度,承办检察官牵头组织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对案涉工地进行实地勘察,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拍摄现场照片,全面核查工地周边环境。
经查,该工地地处城郊荒地,周边无居民居住,也无学校、商超等人员密集场所,油罐车停放位置远离明火、电路等危险源,仅为工地内部施工机械提供加油服务,其储存、售卖柴油的行为未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性。
衔接行刑责任:依法追究行政违法后果
承办检察官结合全案证据及法律规定综合分析,王某某的行为不满足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刑事犯罪,遂于2025年12月依法对王某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虽未构成刑事犯罪,但其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储存、售卖成品油,违反了危化品经营管理相关行政法规,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2026年1月28日,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在接到案件行政违法问题线索后,随即向应急管理局等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王某某的无证经营成品油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杜绝“不刑不罚”的情况,确保法律责任全面追究。
同时,该院还就该案暴露出的安全隐患,依法向相关行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整治类似违法行为,切实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目前,行政主管部门正就此类问题开展拉网式排查整改。
在这起案件中,该院既坚守刑法谦抑性底线,对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嫌疑人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司法温度;又紧盯案件背后的行政违法问题和安全隐患,通过制发检察意见书、督促企业整改、推动行政机关履职等方式,实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彰显了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