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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不批准逮捕决定背后的思考实践与法治担当

【字号:    】        时间:2026-07-30      

  ——谷城县检察院落实“十条措施”,依法履职服务保障煤磷化工重点项目建设 

  

  塔吊林立,机器轰鸣。7月29日下午,谷城县兴发保谷磷化工产业园建设工地上一派繁忙。吊车司机老张正稳稳地操控着“巨臂”,配合地面信号工将钢材精准吊运到安装点。 

  谁能想到,就在一个多月前,参与该项目建设的熟练技术工人老张、老李和老陈因一时糊涂盗窃工地财物被刑事拘留,产业园项目建设关键环节的工期也受到不小的影响。 

  原来,老张等三人所在的工地,正是兴发保谷磷化工产业园——襄阳市千亿级煤磷化工产业的核心项目,由兴发集团投资建设,A建设公司为项目施工方。 

  盗窃案发生后,经检察长指派,谷城县检察院驻产业园检察服务中心检察官迅速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检警联合迅速查明了三人多次盗窃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三名犯罪嫌疑人。 

  检察官在审查中了解到,老张、老李和老陈隶属于B公司,B公司从A建设公司分包了兴发保谷磷化工产业园建设的吊装作业项目,三人均有多年的吊装经验。走访中,B公司负责人向检察官坦言,三人被刑事拘留后,吊装人手减少,熟练工人更是严重缺失,施工效率受到明显影响,希望检察机关从轻处理,让三人能尽快归岗;而A建设公司方面则认为应当逮捕,甚至考虑更换分包方。检察官审查事实、证据后认为,老张、老李和老陈系初犯、偶犯,到案后真诚悔罪,家人代为退缴赃款,无社会危险性,符合“无逮捕必要”的法定情形。 

 

  如何在依法办案与服务发展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根据襄阳市检察院研究出台的《襄阳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现代煤磷化工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以下简称“十条措施”)中关于对涉企案件开展办案影响评估、防止机械办案的要求,6月17日,承办检察官决定将释法说理送到建设一线,消除企业方的疑虑。 

  “不批准逮捕不等于不受处罚,刑事诉讼程序照常进行,三人依然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把他们留在岗位上,既能保障施工质量和效率,又能让他们用汗水弥补过错,比‘一关了之’更有意义。”检察官向A建设公司负责人详细解释不批准逮捕的法律依据,同时帮企业算了一笔账:B公司对项目熟悉、操作熟练,如因三名吊装司机涉案就更换分包方,新队伍进场磨合耗时费力,工期损失会比较大,也会造成潜在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通过深入释法说理和坦率沟通交流后,A建设公司负责人同意谅解老张、老李和老陈三人。 

  在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谷城县检察院依法对老张等三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三人得以重返产业园项目建设工作岗位。 

 

  为保障这一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行,驻企检察官按照“十条措施”深化以案释法、以案促治的要求,将不批准逮捕后的跟踪回访纳入办案“后半篇文章”。三人归岗后,通过检察服务中心建立帮教档案,定期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守法情况。7月29日,谷城县检察院驻产业园检察服务中心检察官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再一次来到项目建设工地,对三人开展不批准逮捕后的跟踪回访。 

  回访中,B公司负责人向检察官反馈:“三人回来后工作态度积极,干活踏实,认错悔过诚恳。”A建设公司负责人也高兴的表示:三人返岗后项目建设平稳推进,工程进度没有受到任何影响,事实证明检察机关对三人不是“一放了之”,而前期公司对三人表示谅解的做法,对保障项目建设质量、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三人也明确表示已认罪认罚,将珍惜机会、遵纪守法、踏实工作。 

  自兴发保谷磷化工产业园一期工程建设开工以来,襄阳市两级检察机关躬身入局、自觉担当,以检察履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襄阳市检察院主要领导带队专程到兴发保谷磷化工产业园及配套企业调研,组织全市相关部门和两级检察机关共同研究制定了“十条措施”并指导落实;谷城县检察院在产业园设立“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检察服务中心”,由分管院领导亲自带队驻点,多次联合公安机关、经济开发区等职能单位到周边企业、项目开展法治宣讲、安全走访、矛盾排查等工作,着力服务保障襄阳市“3+4”现代化产业体系和“两资三能”重点项目的建设推进。谷城县检察院将服务端口前移至建设一线的这一具体举措,正是“十条措施”中搭建产业专属检察服务平台的落地实践。 

  “办案不能就案办案,对于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既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为项目建设保留了熟练技术力量。”承办检察官说道。 

  如今,兴发保谷磷化工产业园建设正稳步有序推进。老张等三人正在各自的岗位上挥汗如雨地开展着施工作业。驻产业园检察服务中心的检察官们,也正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在一次次的办案实践中,将司法的力度与温度,精准滴灌在这片千亿产业集群的热土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