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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反向衔接 | 冒用他人银行卡取现2000元的行为应如何依法处理?

【字号:    】        时间:2025-07-21      

  一张遗忘在银行自动柜员机(ATM机)里的银行卡,一场“物归原主”的暖心戏码,背后掩盖的究竟是罪?是错?谷城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绝对不起诉案件中,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精准追责,确保“罚当其错”,守护法治公平正义的底线。 

  案情回顾 

    

  图片来源AI,与本文无关。 

  2025年1月16日清晨,陈某因家中亲戚去世急需用钱,便早早来到某银行ATM机上持卡办理取款业务,取款后便匆忙离开,不慎将银行卡遗忘在ATM机中。待陈某折返寻找时,遇见了在ATM机旁手持其银行卡的刘某。刘某核对信息后当场“爽快”归还了银行卡,陈某对刘某连连道谢。然而,当陈某再次查询账户时,却发现银行卡内的2000元不翼而飞。 

  陈某报警后,警方调查发现,陈某卡内的2000元正是刘某非法取走的。原来,在刘某发现陈某遗忘的银行卡时,该卡正插在ATM机里,而陈某输入密码取钱后忘记拔卡就离开了ATM机。刘某遂一时贪念作祟,在ATM机上将陈某卡内的2000元偷偷取出,正准备离开,不料“巧遇”失主陈某折返寻找,只好演出了一场“拾金不昧”的戏码。2月11日,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盗窃罪将案件移送谷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罪”还是“错”?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刘某对其使用陈某遗忘在ATM机里的银行卡取款2000元的行为供认不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银行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究竟能否认定为刑法规定的“盗窃”行为?检察官经过一番研究讨论,结合各地典型案例、判例,认为本案的性质并非“盗窃”,而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刘某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行为。刑法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非法所得金额应为5000元以上。刘某取走2000元的行为未达到构成犯罪标准,且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经检委会会议讨论,检察机关对刘某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不刑”就能“不罚”? 

  刘某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其盗取他人存款的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仍属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为强化法律监督,杜绝“小恶不纠”问题发生,谷城县检察院迅速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将刘某涉嫌违法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明确提出应对刘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日前,谷城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行刑反向衔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承办检察官解释道,“这起案件背后,是检察机关对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生动实践——针对‘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具有行政处罚必要性’的行为,通过刑事与行政程序的无缝衔接,避免违法行为‘既不入刑又不追责’的监管真空,既贯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理念,又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依法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教育引导下,刘某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他将非法所得的2000元及时返还给失主陈某,并向陈某当面道歉,获得了陈某的谅解,还接受了行政处罚,主动缴纳了罚款。刘某表示,检察官通过依法办案给其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他对本案的依法处理心服口服,今后将深刻吸取教训,堂堂正正做人。 

  惩教结合,社会共治。谷城检察院将进一步深化行刑反向衔接机制,聚焦知识产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生态保护等重点领域,构建“刑事检察+行政检察+社会治理”多维监督体系,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协作,让制度创新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 

  【检察官提醒】拾到他人财物请立即归还或报警,切莫因一时贪念而触碰法律红线!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守法是底线,诚信是美德,勿让“小恶”毁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