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2月6日,刘某某(化名)与同乡饮酒后进入某店内,借着酒劲开始闹事——抢夺同伴手机,掌掴他人,拨打虚假火警电话。路过该店门前的15岁小安(化名)和16岁小海(化名)出于善意上前劝阻,却遭到刘某某挥拳殴打。刘某某随后一路追打二人至走廊,并将小安头部多次撞击栏杆与墙壁,导致二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两名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刘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5年2月,公安机关以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将案件移送谷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系酒后失控所致,且伤情鉴定仅为轻微伤,加之已赔偿并获得谅解,认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醉酒能否成为免罪理由?“轻微伤”是否一定意味着情节不严重?赔偿谅解能否抹去行为的社会危害?围绕这些争议焦点,承办检察官没有局限于现有案卷材料,而是通过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全面细致审查证据等方式,为出庭公诉做好了充分准备。
案件起诉至谷城县法院后,于2025年6月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公诉人结合全案证据,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逐一进行了清晰有力的指控与回应。
公诉人指出,醉酒并非法定免责事由。监控视频显示,被告人从拨打电话、锁定殴打目标到持续追打至走廊,行为连贯、意识清醒,具备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其虚假报警、在公共场所追打未成年人、卡扼颈部等行为,已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公众恐慌,主观故意明显,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公诉人进一步阐明,本案被害人系未成年人,身心尚在成长阶段,依法应受特殊保护。被告人作为成年人,利用体能优势实施暴力,不仅造成身体伤害,更对未成年人心理造成潜在、长远的不良影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随意殴打未成年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即可认定为“情节恶劣”。因此,不能仅因伤情鉴定结果为轻微伤,就忽视其行为对未成年人权益与社会公共秩序的双重侵害。
最后,公诉人强调,赔偿谅解属于事后补救情节,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从轻处理。但刘某某曾因诈骗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仅三个月再次作案,构成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综合全案情节,检察官依法提出了量刑建议。
经审理,谷城县法院最终全部采纳公诉意见,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襄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案件办结后,承办检察官还联合“谷芽”未检工作室检察官,对本案中勇于上前劝阻却被殴打的两名未成年被害人进行了走访。检察官首先对两名少年的劝阻行为给予了肯定和鼓励,但也提醒他们,今后遇到类似情况,应根据现场情况,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有效帮助他人。同时,针对此次事件可能给被害人带来的心理冲击,“谷芽”未检工作室检察官还对他们进行了心理疏导,帮助他们缓解焦虑与恐惧情绪,努力走出事件阴影,健康成长。